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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检答集萃】单位犯罪后,负责人个人再犯行为不对单位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效果

陕西检察 2022-06-19


近日,有办案人员在检答网提问:单位犯罪后,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又犯新罪时,是否影响原单位承担前罪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?鉴于该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,现将省院解答组解答意见以及讨论情况公布如下,供办案同志参考。



一、问题的提出

单位负责人在单位犯罪之后,又实施自然人犯罪的,是否影响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?


提问者认为,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因单位负责人个人犯罪而发生中断,需要重新计算。理由是:单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为前提,只有特定自然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,才可能成立单位犯罪。我国刑法对单位仅配置了罚金刑,这意味着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依附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,因此单位负责人在单位犯罪之后,又实施自然人犯罪的,将会导致单位追诉时效自该自然人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

二、问题的研究

(一)单位犯罪是否存在追诉时效


就此问题,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。否定说,即认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是以自由刑、生命刑为依据构建的,因此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,单位犯罪一律不受追诉期限限制,赞成否定说的较少。通常认为,追究单位犯罪如自然人犯罪一样,应受追诉时效限制。


(二)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如何确定


刑法第87条确立了追诉时效与法定最高刑期挂钩的计算标准,而单位犯罪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两种处罚模式,可以分别讨论。


对于单罚其中一者的情况,由于我国立法中没有单独处罚单位而不处罚自然人的情形,此时,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相当于是对自然人的追诉时效;在双罚单位和相关自然人的情况下,较为有力的观点认为,目前应以相关自然人的最长追诉期限为准,作为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时效期限。


以自然人的最长追诉期限作为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,这一观点在检答网近期多个省份类似问题的回答中均得到支持。


(三)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中断问题


对于双罚制单位犯罪,应承担该罪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该犯罪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,我们认为,对于该自然人所应承担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,追诉期限自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,但对于单位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,追诉期限不应重新计算。理由如下:


首先,单位是我国刑法上具有独立地位的主体。我国刑法赋予单位与自然人平等的地位,认为单位有独立的意志、独立行为,处罚单位犯罪是单位因其独立意志支配下而实施的犯罪行为,故须承担刑事责任。在双罚制情况下,尽管同时处罚相关自然人,但自然人乃因其个人意志、个人行为受到处罚,与单位构成一种特定的犯罪共同体,二者各自承担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,不存在互相替代关系。


其次,刑法第89条“又犯罪”应指同一主体再次犯罪。存在犯罪共同体情况下,“又犯罪”应当具有主体同一性,否则有违责任原则。刑法第89条设置追诉期限自又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,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,行为主体再次犯罪,表明了其社会危险性未削弱,没有对于前罪有所反省悔悟,这些预防性要素均与主观意志紧密联系在一起。如在共同犯罪情况下,其中一人在共同犯罪之后又犯新罪,但其余共同犯罪人并未实施新犯罪,此时追诉时效如果对所有共同犯罪人一律重新计算,则显得过分严苛。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,此问题更为明显,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完全可能在离开单位的情况下,又在追诉期限内犯罪,如果也引起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断的效果,则对于单位的改过自新是一种无视,这与当前的刑事政策导向也是不相容的。


最后,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自又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。在双罚制情况下,尽管触犯单位犯罪罪名,但可以肯定在该罪行中,自然人也实施了值得刑法谴责的行为,故可以理解为自然人与单位同犯一罪,并分别承担刑事责任。因此,当自然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时,对其前罪的追诉期限应当适用刑法第89条,重新计算。


三、解答意见    

1. 单位犯罪中,对于单位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期限,与对其中承担刑事责任最重的自然人的追诉时效期限相同。


2. 因单位犯罪而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自然人,在单位犯罪追诉期限内又实施其他与原单位无关的犯罪,而原单位无新罪行的,不对原单位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效果。


3. 对于因单位犯罪而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自然人,因在追诉时效内再犯新罪,前罪(单位犯罪)的追诉时效中断,依据刑法第89条重新计算。


4. 对于上述情况,在刑事诉讼中,应当查明整个单位犯罪事实,但应对单位和自然人主体区别处理:对于自然人主体,因追诉时效期限尚未届满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对于单位主体,因追诉时效期限已经届满,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处理。


编者按: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上线以来,为全国检察人员提供了一个法律政策运用、业务咨询、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。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联合法律政策研究室开辟专栏“检答集萃”,刊发部分检答网答疑内容,供大家学习、研究和参考,敬请关注。



源: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

编辑:段秀娇  校对:胡安辉  审核:祝长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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